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大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不履行户籍迁移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大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不履行户籍迁移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