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大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不履行户籍迁移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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