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5)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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