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8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自愿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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