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原告李**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6)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5)
王**与南阳市**卧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3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南阳市城**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6)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