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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原告李**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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