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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支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支付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已履行行政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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