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支付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已履行行政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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