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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协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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