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协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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