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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英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审理经过

原告黄*英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原告黄*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被告南**管理局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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