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自愿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