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年度检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自愿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原告杨**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大队、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不履行户籍迁移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南阳**民政局、第三人王**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2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3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支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才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南阳市**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南阳市**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0
原告黄*英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