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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申执王*、王**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9日对王*、王**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2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王*、王**夫妇婚后于2005年12月19日生育一胎女孩,2010年9月3日生育二胎男孩,2013年5月8日生育三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王*社会抚养费40662元,征收当事人王**社会抚养费4066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9日对王*、王**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2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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