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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被告方城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方城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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