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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申执任肖*、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任**、王*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任**、王*夫妇婚后于2005年12月18日生育一胎女孩,2012年9月20日生育二胎男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征收当事人任**社会抚养费45297元,征收当事人王*社会抚养费152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给任**、王*送达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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