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县计**、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对孟**、王**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孟**、王**夫妇婚后于2004年3月19日生育一胎女孩孟**,2011年3月8日生育二胎女孩孟**,2014年5月17日生育三胎男孩孟*易,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征收当事人孟**社会抚养费32700元,征收当事人王**社会抚养费32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分别征收二被申请人32700元缺乏事实依据,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对孟**、王**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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