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诉被告西峡**管理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卫生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管理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镇平县民政局为不服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更新诉被告镇平县曲屯镇人民政府为不服乡镇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乔**与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为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镇平县枣园镇人民政府为不服民政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内乡县**民委员会与内乡**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