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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民委员会与内乡**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内乡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内乡**管理局不服其给第三人马**颁发的内房字第0117681号房权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乡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内乡**管理局之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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