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内乡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内乡**管理局不服其给第三人马**颁发的内房字第0117681号房权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乡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内乡**管理局之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峡县卫生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管理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封书信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镇平**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为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内乡**管理局、第三人杨双为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内乡**管理局、第三人韩小女为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