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封书信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封书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封书信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封书信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