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被告淅川县公安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原告与侯**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其双方对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马**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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