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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诉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军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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