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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诉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生活安置费等费用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与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米坪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峡县米坪镇野牛村下河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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