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诉被告淅川**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军与被告淅川**理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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