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饶**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张**等人对原告饶**殴打致伤作出治安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因本人原因,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