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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诉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被告撤销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对吕**申请的回复”文件,并要求被告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吕**请求处理宅基纠纷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与第三人全文忠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书。原告吕**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服土地行政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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