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颁发退休证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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