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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云诉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颁发退休证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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