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小学教育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吕**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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