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南**管理局、第三人南阳**有限公司不履行受理申诉举报工商行政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马**诉淅川县林业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吴**、靳小红诉淅川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诉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上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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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武诉内乡**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颁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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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南**管理局终止调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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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西**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张成不服被告方城县清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