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诉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与第三人上集镇镇直小学达成和解。原告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