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受理申诉举报工商行政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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