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靳*红诉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靳*红与被告淅川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