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南阳**管理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终止调解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原告因第三人发布“手机用移动宽带免费送”业务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而向被告寄去申诉举报书,被告于2014年3月给原告回复终止调解。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该终止调解书即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书样式,也未告知原告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终止调解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原告陈**认为第三人发布广告宣传涉嫌虚假而向被告申诉举报,被告南阳**管理局受理其申诉举报后,与第三人沟通协调,但第三人拒绝与原告调解,故被告向原告告知终止调解。现该申诉举报,被告尚在继续处理中,终止调解系被告查处中的程序内容,不具有可诉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诉讼费用50元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