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因被上诉人马力、马**诉其履行核发抚恤金职责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法定代表人闻有为、委托代理人雷金柱,被上诉人马**法定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