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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因被上诉人马力、马**诉其履行核发抚恤金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因被上诉人马力、马**诉其履行核发抚恤金职责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法定代表人闻有为、委托代理人雷金柱,被上诉人马**法定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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