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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立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于2003年4月5日依法取得位于淮滨县芦集乡王家空村路口公路北侧的一块住宅用地,因经济困难未能建成房屋,2010年续建时遭到吴**阻止,才得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能已由淮滨县人民政府出让给吴**,王**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因淮滨县有关部门一直未能解决,遂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出至今不知道淮滨县人民政府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吴**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审中淮滨县人民政府也未提供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由于王**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审认定王**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认为该案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裁定该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立字第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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