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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被上诉人平板区矿业资**办公室地矿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元诉被上诉人**委员会办公室地矿行政许可一案,因上诉人胡*元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元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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