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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平诉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万*平诉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因万*平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平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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