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万*平诉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因万*平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平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