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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全中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全中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立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祝全中在起诉状中陈述,1988年11月,其所在的村民组调整土地时将一块俗称“小稻田”(后转化为宅基地)的土地发包给原告,此后,其对该块土地一直占有、使用、收益。1995年,祝全学对该块土地有争议,台头**民委员会会同台头乡村镇建设中心作出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确定双方争议的土地仍属其承包。2011年,祝全学突然持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的淮集建(1995)字第220202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诉原告民事侵权。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不经过调查、测量,为祝全学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全中不服淮滨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淮集建(1995)字第220202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祝全学而提起行政诉讼,其针对发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祝全中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认为淮集建(1995)字第220202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无效证件,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予受理祝全中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此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成立,请求本院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立字第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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