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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因要求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政府信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要求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政府信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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