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要求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政府信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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