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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诉商城县卫生局请求撤销乡村医生执业证在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的执业地址注册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诉被上**卫生局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李**乡村医生执业证在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的执业地址注册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的负责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上诉称,一、原审原告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在原审原告没有与原审第三人李**签订聘用协议、卫生室负责人及所有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生局将李**的执业地址注册在了原告卫生室,被告**生局的行为明显违法。二、一审遗漏诉讼主体,遗漏了第三人双椿铺镇三里坪卫生院。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裁定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起诉状不一致,一审法院仅作书面审查,没有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定。李**办理注册后仍多次违法、违规执业,其行为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时刻有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危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商城县卫生局辩称,被上诉人对第三人李**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再注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维持原裁定。

第三人李对年口头答辩称,第三人执业过程中没有让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负责,该卫生室负责人曾永平只顾个人利益而排挤第三人执业。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商**生局于2004年对第三人李**进行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执业地点为:信阳市商城县三里坪乡三教洞村卫生室。2009年商**生局根据有关“一村一室”的政策,对辖区村级卫生室进行了撤并,将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原数个卫生室撤并为目前的一个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2009年原审第三人李**向商**生局申请再注册,2009年12月31日商**生局再次对李**颁发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行了再注册,注册执业地点为:信阳市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原告负责人曾**等医生以李**多次违法违规执业为由,坚决抵制李**在原告处继续执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生局负责该县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本案中,被上诉人商**生局对第三人李**作出的执业地点为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再注册行为,系对上诉人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及原审第三人李**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商**生局在2004年和2009年分别对李**作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再注册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诉权或起诉期限,上诉人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并未超过2年,被上诉人称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商城县双椿铺镇三教洞村卫生室以商**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商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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