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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诉字第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雷**所有的位于商城县金岗台大道与金穗路交汇处的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经信阳**理中心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商住建【2011】第0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雷**不服,遂向商城县人民法院同时提起了两个行政诉讼。本案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判决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的原告房地产在第三人商**政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面积范围内的行政行为非法、无效;依法认定原告的房地产在武汉**公司商城分公司的规划用地范围内。另一案诉讼请求的内容是,撤销商住建【2011】第0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商城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雷*仲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所有的房产不在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商**政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而在武汉**公司商城分公司的规划用地范围内。其提起诉讼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雷*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范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保障上诉人的诉权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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