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始县电业局诉被上诉人固始**办事处要求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一案,因上诉人固始县电业局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始县电业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始县电业局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固始县电业局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