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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刘**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光**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光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朱**的起诉。上诉人朱**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朱**及其代理人杜忠诚,被上诉人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朱**原系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村民,其因不服被告寨河镇人民政府将其以抓阄方式分得的宅基地登记在其同胞哥哥朱治安(已故)名下,历经三次诉讼,要求法院立案审理其请求撤销寨河镇人民政府为朱治安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河南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规字N0301396)及《河南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字N0301396),光山县人民法院曾作出(2012)光行再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其(2011)光行初字第11号准予撤诉裁定书,一直未进入实体审理。又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审理。朱**(身份证号码为413025196412040935)现在光山县寨河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户口系2009年9月2日补录,而其已于2008年3月31日以“朱治邦”名字将户口迁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北路零号院一单元79号(2008年4月15日落户),身份证号码为413025197212040994。经公安机关调查朱**(身份证号码为413025196412040935)与“朱治邦”(身份证号码为413025197212040994)系同一人。2013年5月7日,光山县公安局寨河派出所对朱**(身份证号码为413025196412040935)户口予以注销。原告朱**已不再具有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村民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为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集体所有,该宅基地被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在朱**名下。原告朱**已于2008年4月15日以“朱治邦”名字将户口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北路零号院一单元79号,经2009年9月2日补录的朱**(身份证号:413025196412040935)为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村民的户口已被公安机关注销,朱**现已不再是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村民,不具有本案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朱**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上诉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以上诉人拥有双重户口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朱**不是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成员,其不具备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刘**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被上诉人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光山县公安局寨河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上诉人朱**在1997年度至2009年9月1日在其辖区无户口信息。上诉人朱**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为光山县公安局于1997年7月1日签发的朱**的户口本。二为2002年3月9日光山县公安局签发的“朱*”的身份证。经庭审质证,户口本第一页的住址栏中有明显涂改痕迹,第二页的朱**“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出生日期(1962年9月12日)与上诉人的出生日期不符,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栏中的身份证号码系用白纸书写后粘贴,覆盖且出生日期与身份证编号及原一审朱**中的户籍证明均不相符。该份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姓名栏标明为“朱*”的身份证,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朱*”就是上诉人朱**,本院亦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光山县寨河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光山县公安局寨河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为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集体所有,上诉人朱**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其是光山县寨河镇耿寨村耿老寨村民组村民,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可以对该村民组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故其不具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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