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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潢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余**因与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信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余**于2013年9月26日以其申诉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余**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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