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因要求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政府信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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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信阳**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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