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及原审第三人顿林、顿**、葛**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确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雷**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红诉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滨县栏杆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臧**诉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滨县栏杆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被上诉人余*游诉上诉人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诉新县八里畈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被上诉人曹**诉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