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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受理起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行裁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张**在起诉状中的陈述,2008年12月,潢**民法院院长陈*指令副院长李*口头通知起诉人副庭长职务不要干了,并且未给起诉人任何手续。张**认为,自己已向潢川县**务委员会反映和控告,但潢川县**务委员会迟迟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张**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潢川县**务委员会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纠正不作为的做法。本案被起诉人潢川县**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上诉人张**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张**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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