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因与被上诉人倪**及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息服务中心、刘**、冯**撤销船舶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