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简*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赵集镇人民政府收回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简**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赵集镇人民政府收回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淮行初字第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淮滨县赵集镇人民政府没有对原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原、被告之间系平等主体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简洪侠上诉称,一、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2、被上诉人没收上诉人承包地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被上诉人强行收回上诉人承包地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主体平等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淮滨县赵集镇人民政府口头答辩称,镇政府管理林场并与每家每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简洪侠、代长秀等人依法承包了林场的土地,我们现收回承包土地有理有据,其他承包户没有提出异议,唯有代长秀一家五口人提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的集体土地分属小队(村民组)、大队(村)、公社(乡、镇)三级农民集体所有。目前,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虽然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历史原因,乡(镇)人民政府仍部分行使原公社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能。淮滨县赵集镇人民政府将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简洪侠等人或收回其发包给简洪侠等人土地的行为,行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