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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信阳**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认为被申请人信阳**教育局将关于涉及个人名誉的文件非法提供给他人致其名誉受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717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浉河区教育局向他人提供文件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申请人林**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林**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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