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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要求公开宁西铁路复线和宝德龙**械有限公司的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被告作出的针对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尹**诉称,2014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要求公开宁西铁路复线和宝德龙**械有限公司的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针对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至今已早过15日的法定公开期限,仍没有得到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机关,逾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原告申请的政府征地信息属被告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主动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切身利益且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被告逾期不答复违法。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针对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

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讼事由不清。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开其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首先需提供其房屋位置及合法的证明材料,原告在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起诉,属恶意诉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二、原告诉讼请求第二条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要求亦无法律依据。尹*成原房屋位于宁西铁路新增二线红线范围之内,该房屋属尹*成原住旧屋,其所在村民组居民五年前已搬入新宅,按照《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该废弃老屋属拆除范围,宅基地已由村集体收回。为保证宁西铁路建设,支援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仍按照相关标准对尹*成该房屋进行了赔偿,房屋及附着物清点、补偿等清册上均有尹*成本人签字,赔偿款共计162928元。2013年6月24日下午,尹*成本人签收了拆迁通知。但后来,尹*成本人既没有领取本人的赔偿款项,也没有按本人签收的拆迁通知要求拆迁房屋,反而提出了970000元的巨额赔偿。虽经多次协调未果。为保证宁西铁路复线这一国家项目按期施工,施工方按照要求及拆迁通知的规定,对尹*成的旧宅进行了拆除。在上述前提下,再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与法定条件不符。三、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开针对其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原告原房屋土地属集体所有,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此将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物拆除,并无不妥。四、其他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对于其申请的宝德龙**械有限公司的政府征收信息公开,平桥区政府及平**分局在2013年4月底已公开信息,有平桥区政府公告及国土局公告和当时现场照片为据,原告属恶意诉讼。原告诉讼内容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告尹*成系河南省信**道办事处中山居委会尹前组居民。其所在的尹前组的部分土地因宁西铁路建设及宝德龙**械有限公司的建设需要被征用。2014年5月6日,原告尹*成向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对原告进行答复,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针对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予以公开。

庭审中,原告对后三项请求表示予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申请的原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房屋强制拆迁决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属政府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平桥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答复。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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