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阳市平**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尹金胜、汤**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人口征决字(2013)第1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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