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超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超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告梁*莲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李**、李**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
原告程在本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李**、李**建筑规划许可纠纷一案
原告朱**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李**、李**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
原告余*玲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程**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
原告郑州市中正设计装饰**公司诉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济源鹤**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工伤认定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济源鹤**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胜工伤认定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济源鹤**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工伤认定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济源鹤**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工伤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