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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超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朱*超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超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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