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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以新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以新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以新、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方**、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以新诉称,被告区政府作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管理区域含吴家山、万科四季花城等处,原告多次就万科四季花城内违法搭建建筑物事宜向被告区政府请求制止并拆除违法搭建,但被告区政府未履职。原告按规划局等部门指导,会同万科四**务中心,收集了违法搭建情况并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被告下属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和金银**事处报送后,没有收到任何回音。原告认为被告区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使得万科四季花城内违法建筑越来越多,损害了守法业主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制止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内违法搭建行为,并拆除违法搭建建筑物。

原告钱以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关于请求政府管理部门拆除万科四季花城违法建筑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递交专题报告,至今未落实,未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被告辩称

被告区政府辩称,原告钱以新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钱以新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钱以新的诉讼请求涉及小区公共利益,不能代表小区业主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才是负责具体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行政主体,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未收到原告钱以新的相关申请,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钱以新诉讼请求。

被告区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东政办(2008)106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东政办(2008)12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3、东**(2008)2号《二○○八年全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4、东**(2009)2号《二○○九年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要点》;5、东控查违(2009)3号关于印发《2009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6、东控查违(2009)8号关于调整《东西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7、东控查违(2015)12号《东西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8、东控查违(2015)13号《东西湖区违法建设巡查控管u0026amp;amp;ldquo;四定u0026amp;amp;rdquo;工作制度》。

经庭审质证,原告钱以新对被告区政府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8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区政府对原告钱以新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认为报告是原告钱以新自己制作,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钱以新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是万科四季花城业主,且向相关部门递交过《报告》,该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作出了处理履行了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以新房屋坐落于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银湖美舍4-1栋D单元3层02号。因认为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内存在违法建筑,万科**主委员会与武汉万科物**物业服务中心制作《关于请求政府管理部门拆除万科四季花城违法建筑的报告》,并附违法搭建情况调查统计资料,原告钱以新多次向被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递交该报告,要求查处。2015年7月,原告钱以新拨打区长热线反映万科四季花城内违法建设问题,被告区政府下属城管委于2015年7、8月份去现场核实,但未作处理。原告钱以新认为,被告区政府未制止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内违法搭建行为,未拆除违法搭建建筑物,系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告区政府作为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本案中,原告钱以新所在的万科四季花城属于被告区政府辖区范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制止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内违法搭建行为,并拆除违法搭建建筑物,被告区政府作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原告钱以新要求制止、拆除违法建筑的请求作出处理。被告区政府关于未收到原告钱以新递交的报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钱以新要求制止、拆除万科四季花城内违法建筑的事项作出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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