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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宜诉被上诉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初字第00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彭**向市房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产权人彭**所拥有的原中山大道XX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记录信息,其申请内容涉及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彭**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2.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是文革后1978年被错误没收的“文革产”,不属于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提审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实质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产权人彭**所拥有的原中山大道XX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记录信息,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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